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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虎案:集体犯罪等于无罪?
作者:甘传炳

  不知大家还记得否?深圳市人民医院曾因乱收费事件被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通报批评,深圳市人民医院院长周汉新因此受到撤职处分。当时,各家媒体在做这一报道时,似乎对这一处理结果非常满意,一片“动真格”的颂扬之声,意思是百姓们该为此深感满足了,该为此欢天喜地奔走相告了。

  令人搞不明白的是,涉及该院的乱收费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却无人追究或有意回避追究。是在合理收费的基础上多收了三五斗呢,还是巧立名目无中生有巧取豪夺呢?从媒体公布的事实不难看出,该院的行为说抢说骗都已不过分,甚至比抢比骗性质还要恶劣,恶劣到了能把一天按二十五小时计算收费,这难道还不是一种强行剥夺公众利益的犯罪?然而,这样明显的犯罪行为居然又没人受到法律的惩处,而只是该院的一班领导人受到撤职或警告等行政处分,这里面的根源究竟是什么?

  众所周知,个体对个体的犯罪,一定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比如抢劫要犯抢劫罪,强奸要犯强奸罪;个体对集体犯罪呢,也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像贪污罪,妨害公共安全罪等。那么,集体对个体的犯罪呢?齐二药是,欣弗是,个体在这些事件中受到严重的伤害,有多人甚至为此被剥夺了生命。然而,齐二药这个集体没事,欣弗的生产厂家也没事,没有一个人受到法律追究。深圳人民医院的倒行逆施在后来的处理中也公开逃过了法律的追究。《人民网》观点1+1就登载过《逃费三万判无期,乱收149亿却没事》的文章。无数事实证明了一项客观存在:在中国,集体[或法人]犯罪等于无罪。集体犯罪行为导致的任何伤害,都能在行政处罚范围内解决,这是一种什么样的示范?身在集体的负责人们像追逐合理避税一般地都知道把自己的贪婪之心与集体行为结合起来,以集体行为实现自己的罪恶已成为许多集体主要人物的拿手好戏,至少深圳人民医院的领导班子就是这样一群罪犯。由于这样的示范,后来出现“周老虎”就非常地“顺理成章”了。有人可能会提三鹿毒奶粉案中三鹿厂的主要领导已被刑拘。请注意,他被刑拘的主要原因是没及时向官方汇报情况而导致上峰的极度不满,不然,结果可能没这么糟。从已公布的资料看,当时的石家庄政府就很有为他们包庇的意思。况且,目前本案尚未审理。而本案所涉及的官员没一个被逮捕法办,都是“纪律处分”就更证明了这一点。

  假虎照事件炒到今天,其当初的动机早就大白于天下。不就是要骗立保护区项目吗?找个周正龙,让他做这做那,以技术手段帮助他炮制出以假乱真的“虎照”来。像这样编造理由上项目的事例在全国多了去了,要不然怎么会有“跑部钱进”这个词的出现呢?只是农民周正龙与当地“集体”造假手艺次了点,让网民们抓住了把柄,没混成功而已。如果上纲上线,这确实是欺骗罪,欺骗上级政府,欺骗人民群众,可这事是某级“政府”集体研究的,根据以往的经验,集体犯罪等于无罪,所以,做好“工作”让周正龙一人顶着最为“合适”。这就是周正龙个人被判刑的全部要义。

  在整个周老虎案中,有许多人将关注点放在审判是否公开,周正龙是否服判上,实际上这是很狭隘的。因为“公开审判”也好,周正龙服不服判也好,都是可以“做工作”安排好的。只要“集体”不倒霉,一切都好说。

  国家立了那么多的法,居然至今没有“损害公众利益罪”(象乱收费、乱排污、乱罚款、乱造假都该立案定罪)更没有限制集体犯罪的专门法,这样的状况,与建立法治社会相符吗?假虎照案又一次逼我们考虑,在“集体”的幌子下,还有多少违法犯罪可以从容逃脱?这应该才是整个社会需要迫切考虑的现实问题。

文章来源:中华杂文网博客
原文地址:http://www.chinazawen.com/blog/user1/1321/archives/2008/440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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