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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曾经轰动一时的湖南郴州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受贿案,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李大伦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新华网长沙11月20日电)。
两年前曝出的郴州腐败窝案,以其中箭落马的官员之多,受贿金额之巨而轰动全国,惊动中央。作为该案主角的李大伦最终将判何罪,一直倍受社会关注。
我曾与多位法律界人士议过此案,专家预计,这是一件无可置疑的死罪案。李在担任郴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建筑工程、采矿、任职、减免税费、解决贷款和原材料、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共同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1404万元,且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1797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两项犯罪金额加起来,李大伦涉案钱财达3201万元!
我国刑法规定经济犯罪处以死刑的“红线”是10万元,当然在此“红线”前还有一个定语,即“性质恶劣”。尽管近年这条法律一直遭人质疑(严重不符合当下中国的“国情”)。这条法律条款既然未被修改,办案子就得以它为“准绳”。李大伦涉案3201万元,与法律规定的“红线”10万元,己经是天壤之别了。退一万步说,即便李大伦算不上“性质恶劣”,但其涉案金额是天文数字,其“量变”己导致成“质变”,理该判处死刑,而不是缓期二年执行。
李之所以判处死缓,法院的说词是:李大伦受在“两规”期间如实交待了大部分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且退缴全部受贿犯罪所得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
依法院的说法,一个涉案金额达3201万元的贪官,“犯事”后只要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退掉赃款,表表悔过之心,就可判死缓(实则是免于一死)。这样的开脱之词不仅仅只是缺乏过硬的法理支撑,如此判决还很可能会把李树为某些官员的榜样,而且此类情况一旦由“个案”变成“常态”,极易引发我国政治生态的恶化。
李案的“传染性”恐怕是不可小视的,这样的案例对于某些官员的心理示范和思想腐蚀,无异于牛奶里参入的“三聚氢胺”。它告诉某些官员:中国官员犯罪成本之低,恐怕是世界之最。首先,贪官“出事”本来就多是偶然。李大伦“出事”,是因为串案把他扯进去了,否则很可能他现在还坐在郴州市委书记的位子上(还有可能升官)呼风唤雨,且腰缠大几千万贯。
再说,贪官就算倒霉落马, 受贿3000多万都可以不死,那弄个一两千万,就更保险更无性命之忧了。胆子再小点的,弄个几百万,那就更是“毛毛雨”很保守了。
李案以及类似李案的“传染”结果,很可能就是各地冒出越来越多的张大伦、胡大伦来,在我国的政治生态体系中,官员腐败一直就是一个重度“污染源”,如果该判死罪的贪官免死,最终极易引发政治生态的严重恶化,这不是不可能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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