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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袭警案中“不法分子”“不”了谁的“法”? |
| 作者:wrw1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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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袭警案中,根据警方的通报,“不法分子”掀翻、点燃了警车。公安机关在整个事件的过程中保持了高度克制。相信大家多半都看到了这个通报。
“不法分子”与“不明真相的群众”是在群体性暴力事件相关信息发布中经常使用的词语。“不明真相的群众”,虽然不明真相,但还是群众,还是政府的依靠,还是政府执政的基础。“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到事件中来,并没有改变事件的性质,“不明真相的群众”与政府的矛盾仍然是人民内部矛盾,并非敌我矛盾,所以警方对“不明真相的群众”的过激行为保持高度克制是一种正确的态度。“不法分子”则是指有违反法律的意图,并且实施了违反法律的行为的人,从根本上说,“不法分子”是反社会反人民的。反社会反人民的描述也基本上属于政治的范畴,法律表述还是指实施了违反法律行为的人。“不法分子”与“不明真相的群众”之间应当没有交集,“不法分子”明了真相,反政府反人民,“不明真相的群众”可能因为“不法分子”的煽动而实施违法行为,但本质上不是反政府反人民的。
深圳袭警案中,“不明真相的群众”可能在现场围观,也可能参与了打砸交警中队院内的东西,但没有掀翻、点燃警车,掀翻点燃警车的是“不法分子”。而此时警方正在保持高度克制。那么“不法分子”究竟“不”了谁的“法”?
按常理及相关法律规定判断,掀翻、点燃警车的行为应当是违反治安管理或刑事方面的法律,无论是违反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或是刑事方面的法律,这都是警方管辖职权范围内的事,警方有责任予以制止,而警方此时对“不法分子”却在保持高度克制?这合适吗?警方应该制止没有制止,“不法分子”对掀翻、点燃警车的行为再负全部责任,这合适吗?这里就有了一个悖论,如果“不法分子”“不”了警方职权范围内的“法”,那么警方就没有理由保持高度克制,如果“不法分子”“不”的不是警方职权范围内的“法”,那么警方应当通知有关部门,也不存在高度克制的问题。那么,这个全过程高度克制是一种什么态度?应该得到表扬还是批评?如果“不法分子”“不”的不是警方职权范围内的“法”,警方在通报中就不能确定当事人的行为“不法”与否。因为没有哪个部门可以对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行为确定“不法”与否,而只有有权部门才有这个权力。“不法分子”已经宣布了,那么“不法分子”究竟不了谁的“法”能不能给个明确的说法?
“不法分子”这个词很好用,但现在是法治社会,机关部门对某一行为人进行定性一定要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如果拿不准,这个词还真是不能乱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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