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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留给我们的思索
许霆案由无期改判五年是舆论的一次重大胜利吗?
许霆案是除彭宇案之外近段时间网上、新闻媒体、社会各界最热的一个话题,一审被判无期,法院、检察院、金融机构、律师、当事人及亲属各执一词。两会代表委员也高度重视此事,而媒体大众却众说纷纭,都觉得这起案件的量刑过重,于是各种帖子在网上随处可见。这起案件的改判在我看来就是社会舆论的一次重大胜利。但第二个问题随之而来。
审判机关的判决有自己的独立性吗?
首先,审判机关对案件的审判应当是不受任何干扰的,一是一,二是二,审判机关失去公正性,让老百姓相信谁。难道一个网上的热议、社会的关注、两会代表的重视,就能让审判机关迫于舆论压力对审判结果进行重审和改判吗,审判机关的独立性从何体现。其次,许霆案的定性是关键所在。如果许霆的行为构成了盗窃,就属于刑事案件,那么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完全正确,为什么要改判。如果许霆“替金融机构暂时保管”的说法成立,这起案件我认为是民事案件的不当得利,许霆应当将不当得利的部分归还金融机构。律师应当对其进行无罪辩护,现在的二审判决量刑五年根本就是错误。这一审和二审的结果之间本身就存在矛盾。
金融机构的错误难道让社会去承担吗?
这起案件的起因是金融机构的系统错误造成的。金融机构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当归结为管理成本,这和企业生产中的管理不善造成的成本上升应当是一回事,这些成本的上升完全可以通过加强管理来降低,而不是通过其他途径让社会来承担。比如与老百姓用的自来水,如果企业因管理不善,一吨水的成本由原来的2元,上升到现在的10元,供水企业能将水价提高到10元以上来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吗?同样是金融机构,英国的做法就与我国的做法完全不同,英国银行出现此类事件是通过银行与用户之间的协调来解决,而我们就必须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话又说回来,舆论在许霆案上胜利了又能怎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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