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个还不太惹人讨厌的老头,肚里没有多少墨水,只是偶尔发发牢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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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他交给警察叔叔手里边……” 在中国人的习惯里,总是把捡到的钱,交给警察叔叔的,可问题是,交给警察叔叔的钱,有的是能找到失主的,也有的是根本就找不到失主的。从我们唱那首歌开始,从来都没有看到或者说听到下文。那些找不到失主的钱与物,最后究竟去了那里。 现在的情况是,数额太小的,警察叔叔是绝对不会收的。据报载:四月十四日,石家庄一儿童捡到一角硬币,当他交给警察叔叔时,被当场仍在了地上。数额巨大的,警察叔叔才会收。捡到钱或物的人目的很明确,那就是委托警察叔叔找到主人。而在我们国家,当拾荒者将钱或者是物,交给警察叔叔的那一刻起,便与这个拾荒者没有任何关系了。 有意思的是,最近看了一篇短文;在日本,如果你捡到钱或者是贵重物品,法律规定:三个月如果找不到失主,这笔钱或物就归这个拾荒者了所有了。 我们国家有那么多的法律,可在这件事情上,却有着诸多的尴尬,常见的情况是:当失主找到巨款要答谢拾荒者的时候,而拾荒者面对镜头表现出来的高风亮节却使人感到有些不可信;或者是拾荒者将物品交给失主,索要报酬时,失主表现出来的冷漠和不屑令人心寒。我个人认为;这两种做法都是不妥的。首先,这种“拾金不昧”的精神,并未过时,反倒应该大力提倡,但其内涵是不是应该作一些修改,是否应该考虑给拾荒者适当的报酬。因为当拾荒者捡到物品时,会在激烈的思想斗争之后才会作出选择。一旦作出了选择,就坚定地表明自己放弃了拥有的权利。而且会劳心费神,有时甚至是得不偿失。在社会肯定这种做法的同时,为何要将由于物主的失误而造成的损失,强加在好心人的头上呢。其次要说的是,失物要有下文,最后的失物应该有归属,虽然我们一时还做不到向日本那样将财物归拾荒者所有,但也不能不明不白地消失,而没有人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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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没有现代汉语词典,一时无法查找,我理解的“拾荒”是“拣破烂”的意思,如果真是如此,您文中的“拾荒”就该换一种说法,恕我斗胆,请您谅解,如果我错了。
拾金不昧现在很少,当然有时也有,世风日下,“无怀氏之民,葛天氏之民”的时代(夜不闭户、路不拾遗)还能出现吗?王小波说:“这是一个无智的世界,有智在混沌中存在;这是一个无趣的世界,有趣在混沌中存在。” |
你的回言我见了,我的意思是告诉读者一点警察部门里的一些常识. |
| 理论上说,捡到钱是要交给警察叔叔。但现实中,把捡到的钱交给警察的情况非常非常之少,说实话,就我所在地而言,近二十年来,没一个人把捡到的钱或物交到警察手中过,相反,警察给失主找回了不少遗失(不是被盗)的钱,在找的过程中,费的力不小,因为捡到的人都不会轻易承认捡到了。至于警察收缴的款项,都必须有财政部门发的专用收据,如果没有用专用收据收的,只要当事人拿着收款的白条到公安纪检部门投诉,一般这种情况一投诉就要被查处的。数额小的,批评,多点,处分,如果到几千,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
杨兄提的问题从来没有想过,总认为警察内部有处理失物之体制,但如果没有一套制度,这个数额又相当巨大,假如再没有第二人知道,那失物流向何处,真的需要考证了。
问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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