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个还不太惹人讨厌的老头,肚里没有多少墨水,只是偶尔发发牢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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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开始实施的行政诉讼法,被视为新中国立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部法律第一次赋予了中国老百姓“民可以告官的权利”,行政权自此被套上法制的缰绳。但时至今日,这部18年前制定的法律究竟实施的怎么样呢? 据司法统计,截至2001年度,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70余万件,平均每个法院每年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到20件。不少法院全年甚至没有受理一件行政诉讼案件。可以拿来对比的是德国。这个仅拥有8000万人口的国家,每年法院办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却高达25万件。 行政诉讼法,就是人们俗称的民告官。十八年前的老百姓似乎底气十足,而十八年过去了,老百姓似乎变得聪明了许多,宁愿去上访,堵马路。也没有人再去告官了。因为在18年的司法实践中,竟然没有几起成功,或者说轰动的案例,这部法律,不但伤透了百姓的心,而且让执法部门感到了难堪。 原因很简单。老百姓打赢官司的概论几乎为零。政府机关由于拥有一定的权力,老百姓慑于政府的权威,能出来告的,本来就少的可怜。加之各级法院迫于压力不愿审,不敢判。(那一级法院都归属于那一级政府,判得不好,将自己乌纱帽判丢的事情都有,谁还愿意去捅这个马蜂窝。)即便是打赢了官司,执行起来,那也是难上加难。一位律师就碰到这样一起案件:在一起行政诉讼中,法院判决某政府败诉,但这个判决却一直未能得到执行。该市政府居然做了一个关于拒绝履行判决的决定,并作为红头文件下发。某地方曾规定录用女公务员要求“乳房对称”,湖南“嘉禾事件”,银川“出租车罢运事件”,背后几乎都有一个违法的“红头文件”。在这种情况下,必然导致当事人不敢告,不愿告。 当一级政府蔑视法律,当老百姓拿着胜诉判决,却执行不了,对其司法信心,必定是毁灭性的打击。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翘翘板效应一旦产生,那么,违法行为就只能是愈演愈烈。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应该是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好在今年的人大会上,有人将这个问题郑重其事地提出来了,而且也引起了有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我想,政府要树立权威,取信于民,毕竟也应有勇于自我纠错的能力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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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谚语说:“法院不受尊重,国家走向灭亡”。北大知名教授贺卫方说:“一个国家的国民没有尊严,政府也就没有尊严”。孟德斯鸠说:“只有划分权力的国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才能得到保障,如果不划分权力,国家就不会有温和的政体,而必然会倾向于专制。没有法治,国家就会腐化堕落,法治是国家的灵魂,法治可以保证政治自由。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 |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辈上下而求索。呼唤法制时代的到来,让我们振臂高呼吧!! |
哈哈,权大于法是事实,但前途是光明,冬天已经来临,春天还会远吗?
说,总比不说好。 |
| 我准备写一篇《什么样的人赢官司》和您的算作姐妹篇吧。问好! |
你的文章的字都沾连了,好难看清,你就为我们这些上年纪的人行行好吧,
问候 |
说得好!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中国的官都是对上负责就可以,因为,说到底,他们的权利不是下面的民赋予,而是上级官员赋予,体制使然!
什么时候,人民真正有选举和罢免的权力了,什么时候法律才是正义公正的!
博主关注民生,反映民意,实在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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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11年70万件的数量对于10亿人口的大国来说,这就是某些人标榜的“政绩”,可以衬托出行政的正确性嘛! 问候杨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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