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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就应当严惩
唐伟 发表于 2008-5-29 11:23:22

价格违法行为就应当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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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27)日,我市物价执法人员对在前期进行物价检查发现的7家“问题”商家——南充市长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大北街百胜渔具店等下达了行政处罚通知书。528日《南充晚报》)

 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的违法行为,报道中没有说,因为相关商家不愿提供检查商品在地震前的销售价格,而且举报者又不愿出面作证,因此没有定性为哄抬物价。其实追根违法行为性质并不重要,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及时、有效、合法的处罚,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意义重大。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当前,一些商家在利益第一,效益优先的名义下,进行价格违法成了他们牟取暴利的常用手法。于是部分经营者就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乱涨价,乱哄抬,其不正当价格行为就会广泛发生,在检查时,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企图蒙混过关等等。从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正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应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由于价格关系国计民生,尤其引人关注。近年来,因为物价的结构性调整,部分产品,尤其是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原材料和日用品价格上涨过快,影响了民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质量。目前价格调控任务繁重,要实现年初制定的调控目标,打击和惩治各种价格违法,既是价格调控工作的需要,也是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公道自在人心,在大是大非面前,坚持什么样的立场,保持清醒的头脑十分重要。且不论“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这样的道德高度,但在我们“一人有难,八方支援”抗震救灾的关键时期,在我们举全国之力,集全国之智进行灾生重建的特殊时刻,采取价格违法获利就有发国难财的嫌疑,是对广大民众情感的亵渎,也是对万从一心,众志成城抗震救灾行为的漠视,单纯从维护感情尊严,保持公民良知角度出发,就必须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还社会新风正气。

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亡于法律。在刚性的法律面前,任何违法行为都应当处罚,更何况它还关乎人民生计和民族情感,更应当给予入严惩。假以纵容,除了渎职,就属犯罪。

 


阅读全文() | 回复(1) | 引用通告() | 编辑

Re:价格违法行为就应当严惩
林默有言发表评论于2008-5-29 22:05:37

对他们下手要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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