哮天犬的自留地 哮天犬的叫声,只要你愿意那样去理解,就是一首动人的歌
     
 
 
【草民的五年与贪官的三年】 
2008-9-6 18:41:10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官本位的国家,无论何时何地何事,与草民相比,官员们总是作威作福、趋利避害的。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那是犬儒的美化、文学的浪漫。其实“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才是真的。曹操可以割发代首,皇帝可以下罪己诏,凡是官员,总是有理由为自己开脱罪责的。不仅如此,在立法上也可以体现对官员的优待。

中国法律有一项罪名,叫“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说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30万元以上),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对该罪的量刑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本来这是1997年国家针对不断泛滥升级的腐败行为的一种遏制和惩罚,谁知这项罪名到后来却成了一个垃圾筐、救生圈和护身符,腐败分子想不起来、说不明白的,都可以往这筐里塞。最搞笑的是,这个垃圾筐还迫使官员不约而同地患上了“健忘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元的巨额财产,他们只要一句“记不清楚了”便可统统打包塞进筐里,去接受“最多五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制裁。并且我国刑法还规定,法定最高刑期5年以上不满10年的罪行,有效追诉期是10年,这意味着如果某个贪官在2008年犯案,而1998年以前开始拥有的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巨额财产”就全部合法了。

虽然,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罚由5年提高到10年。但是这个筐还是存在的,它将继续催生“健忘症”,救生圈、护身符的功能依然完备。虽然有人马上写文章歌颂这次修改是“清晰的反腐信号”(8月27日《工人日报》),但是我怀疑这样的修改、这样乐观的态度,是五更天唱曲子——高兴得太早,其效用也必将是有它五八,没它四十。

人人痛恨贪污腐败,国家反腐败也是天天讲月月讲年年讲,但现在看来,有越反越腐的兆头。大家都在琢磨怎样才能从根本上治理腐败,在对待“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方面,已经有专家指出,中国应该像新加坡和印度学习,一律按贪污罪论处,这应该归功于改革开放,说明国人善于学习和借鉴外国先进经验了。但并不都是远来的和尚会念经,因为我们自己的法律里也有很先进的经验,为什么还要舍近求远呢。

我国法律有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注:依据法律规定10万元以上为特别巨大)的,就要承担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地球人都知道,30万大于10万,而10年有期徒刑轻于无期徒刑。很明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官员犯罪的专利,草民是没有这份运气的;盗窃罪是针对草民的,而官员是“君子不为”的。从中可见我国的法律存在罪行和量刑不对称、官民不平等的问题。如果拿惩罚草民的条文来处置官员,我想效果可能会出奇的好。

2006年4月21日,有个小伙子许霆,他到广州市一商业银行ATM取款机取款,由于柜员机故障,他盗取了174000元。2007年5月,许霆被警方抓获,赃款已挥霍一空。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此事引起全国热议,不少法律专家提出“判得太重、许霆属不当得利不是盗窃行为”等观点。2008年1月,广东省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3月,广州中院作出判决,许霆改判5年。许霆不服上诉到广东省高院,5月23日被省高院驳回。9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广东省高院的判决,许霆被以盗窃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正式生效。许霆的量刑从无期到五年,让一个草民和无数草民经历了无数的心惊肉跳。

而海南出了个谢明中,撇开他索取、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800余万元不表,他尚有人民币、港币、美元、新加坡币等款项,共计折合人民币800余万元的财产无法说明合法来源。最后法院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谢明中有期徒刑三年。有聪明的人算了一笔账,按照谢明中这个量刑比例,许霆应该只判23天有期徒刑;还有,广东某银行行长贪污4亿,最后只判了12年, 以此量刑比例,许霆只应判0.00525年,也就是1.9天。

或许法学专家会嗤笑草民的幼稚,会说这是两码子事,不能相提并论,但是草民们再傻也知道,官员贪污的钱和许霆盗窃的钱,都不是自己的合法所得,获取途径虽有不同,本质却没有区别。在古代窃钩者诛,窃国者侯。在当代,可以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就是一个伪命题,一场类似芙蓉姐姐走走过程、摆摆样子的作呕秀。

许霆被判无期的时候,有专家出来呼吁“判得太重”,这些正义的辩护已令草民们欢欣,因此我们更希望当千万级亿万级的贪官因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而被判三年的时候,我们的权威、大师、泰斗们也能站出来呼吁一下“判得太轻”。(2008年9月6日下午)

 

闲闲淡淡 | 阅读全文() | 回复(18) | 引用通告() | 编辑
Re:【草民的五年与贪官的三年】
2008-9-16 15:28:39

我就不恨贪官,贪婪是人的本性,体制不改,贪官还会前仆后继的。不受监督的权力,只望出现清官,凭良心做官,简直是笑话。

 

眉伶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Re:【草民的五年与贪官的三年】
2008-9-16 10:20:40
有时候觉得当贪官真的很划算,贪个几千万,最多判个死刑,还得缓期执行
潘德东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Re:【草民的五年与贪官的三年】
2008-9-11 16:06:17

洛冰心留言:
  这篇文章已被中华杂文网社会凝思 栏目选用,并被洛冰心推荐为精华日志,望关注!

洛冰心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Re:【草民的五年与贪官的三年】
2008-9-7 22:16:53
官向官,民向民,君子犯法与民同罪那是我们小老百姓的一方情愿。拜读!
lyhyy1234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Re:【草民的五年与贪官的三年】
2008-9-7 19:46:30
有理有据,揭得彻底!
傻士可爱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Re:【草民的五年与贪官的三年】
2008-9-7 17:37:45
我感觉老百姓的眼睛会比那法院的眼睛更亮,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时候,其实百姓是最明白这钱是从哪来的,可是,谁又会听百姓的呢?
行走的洞察者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Re:【草民的五年与贪官的三年】
2008-9-7 16:53:52

路漫漫还需我们耐心等下去................

心静如水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Re:【草民的五年与贪官的三年】
2008-9-7 15:32:59
“三大差别”是不是在逐渐缩小?怎么又多出来一个“官与民”的差别?
姽婳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Re:【草民的五年与贪官的三年】
2008-9-7 11:46:38

许霆被判无期的时候,有专家出来呼吁“判得太重”,这些正义的辩护已令草民们欢欣,因此我们更希望当千万级亿万级的贪官因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而被判三年的时候,我们的权威、大师、泰斗们也能站出来呼吁一下“判得太轻”

------------------

 

嗯哪

唯一777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Re:【草民的五年与贪官的三年】
2008-9-7 10:41:57
看得准,挖得深!学习。
甄浩博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Re:【草民的五年与贪官的三年】
2008-9-7 0:07:41
官民如此差距之大,焉谈“社会和谐”!向博主问好!
xycl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Re:【草民的五年与贪官的三年】
2008-9-6 23:56:14
判多少年不是目的,财产透明制才是目的。贪污犯被揭出来,才能追回赃款和堵上漏洞。现在是无权管党产和限制权力腐败,杀个鸡平民愤,狮子大开口照样吃肉才是难办!
冯梦云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Re:【草民的五年与贪官的三年】
2008-9-6 23:54:07
其实,根本的解决方法也很简单:那就是交给人民来处理就是了!何必遮遮掩掩羞羞答答的啊?
笑千冢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Re:【草民的五年与贪官的三年】
2008-9-6 21:49:43
以下引用柳喜诚在2008-9-6 19:06:30发表的评论:

还是您看的深,说的透,到处都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啊。按照真普通百姓的方法整官员,中国还会剩下几个官啊?人家国外早就说过了:许霆只应该追回款项拉倒,根本不能算犯罪啊。问候老师了!


会站出来呼吁一下“判得太轻”的太怪, 

还是 您历害,说到了我想说的,可是我却不知道往那个方向说出来,今个一来,真是受益, 呵呵 

qx清香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Re:【草民的五年与贪官的三年】
2008-9-6 20:28:10

生命有价,坐牢有区别。

罗强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Re:【草民的五年与贪官的三年】
2008-9-6 19:51:52

正因为很多法律还是摆设,正因为法律存在很多漏洞,正因为执法还存在着极大的人治性,所以一个小小的握有实权科级干部,不需要贪污,不需要腐化,一年轻轻松松,仅仅收礼,就可以揽财无数.你说,他还冒那风险干什么.

问候.

杨建新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Re:【草民的五年与贪官的三年】
2008-9-6 19:06:30
还是您看的深,说的透,到处都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啊。按照真普通百姓的方法整官员,中国还会剩下几个官啊?人家国外早就说过了:许霆只应该追回款项拉倒,根本不能算犯罪啊。问候老师了!
柳喜诚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Re:【草民的五年与贪官的三年】
2008-9-6 19:01:31
拜读,问好!
宁馨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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