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产生之后,名义上是对人民负责,实际上连傻二都知道,他只需对上司负责,真正操纵他政治命运的是上司。
民主乃治腐之本
文/魏剑美
再也无法遮盖和掩饰,官员腐败业已成为中国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贪污受贿、吃喝拿要、挥霍奢侈、跑官卖官、钱权联姻、权色交易、草菅人命,等等等等。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一切官场所曾有和所能有的闹剧和丑剧都在窥视着中国这方大舞台。一系列值得思索的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为什么政府每出台一次反腐的“新规定”、“新制度”,其结果并不是有效遏制了腐败发展的势头,反而促进了腐败在形式和内容上的更新与提高?“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对这种现象做的形象的概括,但“政策”既然可以被“对策”所应付,不正说明这“政策”自身就不够完备、不够彻底,或者干脆说就没有抓往事物的根本?买官卖官这种极度丑恶的现象只有在最腐朽没落的封建王朝才能风行,而如今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也得以上演,是不是可以说明今天的某些制度某些体系也与封建时期有着惊人的类似?
不少人认为腐败是经济发展的孪生姊妹,这种观点不仅十分无知,而且十分有害。经济发展在本质上恰恰是为遏制以及最终消灭腐败服务的,而只有当政治形式的发展远远落后于经济形式的发展时,才会给腐败提供滋生、肆虐的温床。在一切现代政治形式中,民主是其立足的基石。正如毛泽东当年在延安回答黄炎培时所说的那样,民主是唯一可以使国家避免“其兴也勃,其亡也忽”的良方。只不知后来“民主”怎么就带上了“自由主义”、“资产阶级自由化”的重大嫌疑,以至人们在小心翼翼地使用“民主”这个词时,不得不戴上“社会主义”的帽子。其实,“民主”也好,“社会主义民主”也罢,只有当它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真正体现出“人民当家作主”,表现为人民参与治理国家和监督政府权力运行时,才合乎“民主”的本意。
再回到反腐败的问题上来。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党政干部的产生更多的是“选拔”而不是“选举”,即便“选举”也基本上是“选拔”之后的一种获取表象民意的“选举”,官员在参加选举之时,不但没有竞争对手,而且也没有给选民更多了解他们的机会与权利,因此,即便是劣迹斑斑、臭名昭著的人在“参选”时都拥有美化自己、装点门面的权利,而且其“美化”、“装点”根本不须接受来自选民的任何质疑,这就给“买官卖官”留下了最广阔的生存空间。官员产生之后,名义上是对人民负责,实际上连傻二都知道,他只需对上司负责,真正操纵他政治命运的是上司。在这个事实面前,官员的行为、官方的举措决策是否合乎群众的利益往往仅取决于官员个人的行为品质、道德观念,而并非因为他不得不这样或不得不不那样。
民主制度不够完善另外的弊端在于司法独立性之不足。尽管法律规定了公、检、法在司法上的独立性,而事实上从司法人员的任免升降到办案的重视程度都受到“有关部门”、“当地党政领导”的牵制。这一点只须看新闻媒体曝光某事件后,“地方领导”一“重视”一“拍案而起”,无论法律上的问题也好,经济上的纠纷也罢,立马就解决了,可见在相当多的地方,更多的还是“官员领导下的司法”。
近年来,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迈出了关键步伐的同时,也注重了对政治体制的改革,民主政治有了相对的进步,但比起经济体制的改革来,政治体制上还存在着一些滞后的观念、体系。而事实上,腐败的滋生与发展正是这种滞后状态下的产物。因此,关于反腐败的这“规定”、那“条例”,如果不同时从根本上改革,不借助于民主体制的力量,也只能隔靴搔痒,即使不断拎些贪官污吏出来,展示一下“反腐败的成绩与力度”,也只是治治标而已,断然绝不了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