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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官民不等
邱文权 发表于 2006-4-19 14:52:17

近日读刊,对一句司空见惯的话产生了怀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的吗?
  2003年,湖南省耒阳市大义乡党委书记阿贺,在某村因“六合彩”纠纷被一农民揍喽,于是阿贺回去,一呼百应,率其走狗们——三十多名乡干部带上大铁锤大木头等重型武器,气势汹汹赶往该村,将揍人农民的家——一栋新平房砸个墙倒顶塌家具毁(惊险动作持续了4个小时)。后来……列位乡干部“没事儿”,官职依旧,仅“向群众承认错误,赔偿财物”尔。
  同为2003年,山西省交城县中兴煤矿的工头阿郭,因女儿遭交城县岭底乡某流氓干部打伤,做父亲的火冒三丈,遂纠合八十多名矿工,气势汹汹地赶往岭底乡政府,将对方的办公用品等乱七八糟摔之砸之。后来……阿郭被判6年徒刑,尚有几名矿工打手要蹲二三四五年不等。
  以上二例,主砸方素质如何、人性如何倒不在本文研究范畴,本文意图说明的是:贺一伙与郭一伙,一官一民,一南一北,却不约而同犯下了恶劣无比的“聚众暴力罪”,表面上看两伙人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实则不然——前者官砸民,后者民砸官,缘何对砸民的官轻罚(认错赔偿)而对砸官的民重惩(入狱服刑)?这不是“法律面前官民不等”又是什么?敢情南北之法有别哉?敢情“刑不上大夫”死灰复燃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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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法律面前官民不等
一群(游客)发表评论于2006-4-19 22:34:31

权与法自古以来在搞游戏.权大于法情形居多,以至于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法媚权,"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就成了一句官话.社会发展到今天,法治代替了人治,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加强,冤案少得多了.文中二例现实中的确存在,依然靠在法制建设进程中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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