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村民自治问题不能“掏空”村民权利 盛大林 民政部日前指出,经过多年实践,我国村委会选举工作已取得明显成效,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贿选、腐败和暴力选举等不正当或非法行为也在进一步增多。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认为,村委会选举中种种违法行为的根源在于农村基层干部手中集中了太多的资源,他们通过出售村集体土地等获取大量的资金,却用来中饱私囊。要彻底解决问题,应该把村里涉及产权交易等重大经济行为的权力从村委会分离出来,交给由国家派到村里的社会工作者(或称村干事)。社工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由政府发工资,监督并协助村长管理村务,负责管账。村长领导的村委会则专门负责村公共事务的管理。(据7月10日《中国日报》) 关于村民选举出现种种问题的根源,我完全赞成杨团女士的分析。的确,有人不惜以贿选甚至暴力的手段“赢”得选举,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村干部“手中集中了太多的资源”。在那些穷乡僻壤、穷山恶水的村子,基本上不存在贿选、暴选问题,甚至无人愿当村干部;而发生贿选、暴选问题的大都是权大利多的地方,比如集体经济发达、临近城市而土地金贵的村子。利益越集中,权力的争夺就会越激烈。也正因为如此,专制社会的宫廷政变、“副局长雇凶杀局长”等暴力流血事件时常发生。当然,村务公开和民主监督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也是村民自治之乱的重要原因。 不过,杨女士开出的“药方”,我却坚决不敢苟同。诚然,“社工”拿走村里的经济大权之后,村委会及其负责人手中掌握的资源就大大减少,村民选举中的争夺就不会再那么激烈。这确实可以算是“釜底抽薪”。可是,如此以来,村民还有多少自治的权利呢?一群人为了一箱金银财宝争得头破血流,“老大”走了过来,说:“都别抢了,都归我了!”纷争倒是平息了,可所有人的手中都空了——“老大”这样做,难道不是“巧夺豪夺”吗? 村民自治权包括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是保证,经济权利是内容。如果经济事务决策权被“分离”出去,那无异于“掏空”了村民的自治权利。这既是违法的,也是对村民利益的极大损害。其实,要解决权力集中的问题,“分离”并不是唯一选项,“分权”才是最好的办法。村里的重大事项不让村委会甚至一两个负责人说了算,而是由所有村民作主,同样可以解决“资源过于集中”的问题。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原则,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都应该提交村民大会决定——也就是说,大权本来就不应该掌握在个别人的手里。因此,村民自治出现混乱不是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村民自治为什么在一些地方得不到贯彻落实呢?一方面是因为利益集中诱使一些人不择手段,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基层人大和政府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作为基层政府,虽然不能干涉村民的自治事务,但应该配合人大督促落实村民的自治权利。然而,有些县乡政府不仅不支持村民落实自治制度,反而破坏自治原则及其程序,甚至想方设法控制村委会。比如,有些乡镇直接插手村民选举,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利诱甚至直接要求村委会负责人签字同意,反对甚至阻止村委会召集村民大会……由于大多数地方的村委会工资已改由财政拨付,致使基层政府对村委会的控制日益增强。如果政府再派个“负责管账”的“社工”,村民自治只能是徒有虚名。
个人档案
姓名:盛大林笔名:盛晟,蒋正之,林大圣职业:传媒年龄:奔四位置:中国·郑州个性:优点是直率;缺点是太直率。电邮:sdll@vip.sina.com通讯:郑州市经五路2号《东方今报》邮编:450003电话:(0371)65887961
更新
評論
留言
鏈接 中华杂文网博客首页
中华杂文网博客首页
搜尋
統計
杂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