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中国政坛一直以横刀立马形象出现的审计署长李金华,已经进入他本届任期的最后一年。在功成身退之前,李金华准备为自己安排一个华丽的退场:“商请某个部门对审计署进行审计,而且在地方也采取同样的办法”(7月25日《新京报》)。
说实话,对这条新闻,我的心情是矛盾的:一则以喜一则以忧。喜的是审计署本来在社会上就享有很高的信誉,李金华本人更是被大众目为英雄,但他们仍然能够谦虚谨慎,主动要求监督,这无疑为其他国家机关做了一个很好的表率;忧的是“商请”二字,似嫌弹性太大,“某个部门”更不知是何方神圣?一不留神,反而又可能陷入“自己监督自己”的窠臼,使这个“华丽的退场”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先说“商请”。现代政治文明的一个基本共识,是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会产生腐败,所以从逻辑上说,就没有任何权力可以不被监督。“商请”的含义,李金华没有详细解释,我想不外就是“商量着请”吧?这意味着,审计署是不是需要被监督,在什么情况下被监督,由谁来监督等,就全看审计署自己的心情和偏好了——这显然不是一个现代法治国家应有的做法。
当然,由于《审计法》没有相应的规定,所以这个责任不能由审计署和李金华来承担,但李金华的“商请”却无疑使《审计法》的这一缺陷显得更加惹人注目,无法回避了。
再说“某个部门”,它究竟是何方神圣?李金华也没有点明。但去年秋天的时候,李金华曾经表示,要邀请财政部和监察部组成专业监察部门来对审计署进行审计,如果这次“商请”的仍然是这两家的话,那我认为,这一举动的制度创新意义是不大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财政部也好,监察部也好,它们和审计署一样,都属于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它们之间的相互监督,仍然属于政府内部的自我监督,在本质上,这和李金华所一直反对的“自己监督自己”并无二致。
更为不妥的是,财政部和监察部,都是审计署的监督对象。在历年发布的审计报告中,李金华对这两个部都多有批评,尤其是财政部,被曝光的问题更多。这样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和历史“恩怨”,使得公众无法相信它们能够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来主持对审计署的审计,其审计报告无论结论是好是坏,都缺乏足够的公信力。从对未来影响的角度来看,一旦财政部和监察部获得了“审计”审计署的权力,那么审计署原来所具有的监督权就会大打折扣,因为它在行使监督权的时候,必然会担心受到对方的“报复”而大为忌惮。
那么,谁来审计审计署最合适呢?我认为,从为未来开创一个制度创新的好的先例,并为修改《审计法》积累经验的角度看,还是由全国人大组成一个专门机构对审计署审计比较合适。因为人大本身就负有监督“一府两院”的责任,而且人大也不是审计署的监督对象,它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自然就更具有有公信力。
最重要的因素还在于,根据我国宪法,人大的权力具有终极性,由人大来监督审计署,然后再由审计署监督政府各部门,这样就构成了一条完整的权力制衡链条,沿着这样一个方向前进,将使未来监督制度的设计更趋合理,也更符合法治国家的基本规律。
李金华还没有透露他打算“商请”的对象是谁,现在正是一言兴邦的时刻,李金华要慎之又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