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淋淋与乌金滚滚 文/郭震海 瓦斯爆炸、井底透水……近年来,在采煤区我们看到了多少血淋淋的一幕,带血的煤我们还要采多久? 有人说追究煤矿事故频发的原因背后主要存在六大“隐忧”。如对安全直接责任人处罚太轻;量刑难,打击难;基层工作不扎实等。其实,要真正追究事故频发的原因,这些都不能算是根本。 我生在煤区,长在煤区,在我的身边到处是乌金滚滚,每当一起煤矿事故发生后,接连而来的是各级事故调查组,记者采访团,热热闹闹的过程中,煤矿关停几个月之后,追究几位责任人,再检查一阵,事故处理一结束,有关人员一走,照样“乌金滚滚”。这已经形成了一个定律。相信这些作为煤矿的矿主要比我更清楚。那么,为何等事故发生了才要调查、才要检查呢?为什么就不能从源头上止住,不让煤矿事故发生呢?尤其近年来接二连三频频发生,就更让人想不通。这并不完全是对当事人处理得太轻的缘故,也不是量刑难、打击难的缘故。追其因,利益驱动是主要的,更主要是监督没有从源头上开始。本身十起事故就有九起是因为煤矿安全上的一点疏忽造成的。那么每年相关部门都要对煤矿进行多期大检查,为什么检查刚结束,甚至还没有结束,事故就会发生呢?是我们的检查者确实验收合格了?还是另有原因?再比如现在一些中小型的县、乡、村办煤矿多者是承包给个人,实行的又是“自由恋爱”,只要你有钱,能交够我首期满意的承包费用,每年又能定期交够我承包费。至于你原来是干什么的,是否懂煤矿管理,甚至压根儿接没接触过煤矿等这些都不碍事,因为我需要的是钱,有钱就能当矿长。至于矿工就更好说了,只要有力气就能下窑当矿工,懂不懂安全并不重要,只要肯卖力气,就是好矿工,难道这些相关部门每年在检查中就没有查出来吗?到底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当矿长?掌握什么样的技能才能当矿工?是我国没有明文规定还是我们的检查者不知道呢?再说,初检没有查出来,那么出事故之后呢? 所以,什么责任人处理太轻等都不是根本,即使事故一出,所有当事人统统枪决,事故过后照样还会有同样的矿长,因为在利益面前太多的人总喜欢心存侥幸。其实避免事故频发的根本在:要么所有的中小型煤矿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形成合力,实行集团化经营(因为统统关停并不是办法,关了还可以偷开,上述我说了对于有些人在利益面前总喜欢心存侥幸),由政府参与让真正懂管理者去管理;要么就要有一个硬邦邦的制度,如矿长应具备什么条件,矿工应具备什么样的技能等等。而且整个过程要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执行,就是要拿出处理事故的精力来从源头上治理事故发生,就是要铁板上钉钢钉——实打实的。假如与过去一样集中培训几天,交点钱就能轻松领到“矿长证”,领到“证”之后就可随便招兵,就是事出之后当事人处理再严也等于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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