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公众人物化势在必行
近日,许多传媒都刊登了这一则消息: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区委书记董锋长期包养情妇,甚至强迫妻子观看其与情妇做爱,不从则报以拳脚。妻子忍无可忍,向纪检部门举报了其作风问题及利用批地权力疯狂受贿的犯罪行为。8月29日,董锋涉嫌“严重犯罪”被正式逮捕。
普通人包养情妇,属于个人小节,他人无权干涉。官员则不同,因为这可能影响到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因此,国际上逐渐形成了一条惯例:政府官员如涉嫌性丑闻,必须引咎辞职。
早在1994年,董锋就与称呼其“三叔”的支某发生关系。后来,又与比其小22岁的陈某长期半公开地以夫妻名义同居,还与另外两名女性有染。然而令人不解的时,就在其生活作风日益腐化的同时,官职却级级高升,由镇当委书记、县委组织部长、区长一直升至区委书记。
试想,如果在董锋的生活作风刚刚出现问题的时候,就被媒体暴光出来,并依靠舆论压力迫使其辞职,其何以在犯罪的道路上越陷越深,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对党和政府的形象带来严重污损,其本人也身陷牢狱、身败名裂呢?
看来,官员公众人物化势在必行了。
按照通常的说法,公众人物泛指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或社会知名度的人物,包括政府官员、历史人物、影视演员、体育明星及著名作家、学者等等。由于其地位的特殊性,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要受到某种程度的的限制,并且,“当其遭到流言诽谤时,无权获得法律救济,除非他能够证明发表言论者存在实际恶意。”
在我国,虽然法律对公众人物的概念还没有明确界定,但影视演员、体育明星及著名作家、学者等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公众人物,独独政府官员例外。笔者所谓的官员公众人物化,就是要通过立法,限定官员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赋予公众、媒体窥探、暴光官员隐私,品评官员德能勤绩廉的权利,并且只要没有“实际恶意”,即使与事实也出入,也不负法律或道义上的责任。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官员走上犯罪道路,起因往往是生活小节,如吃喝玩乐、拈花惹草,特别是后者。《人民论坛》杂志曾搞过一个《千人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美色诱惑和性贿赂”位列“党政领导干部应谨防的诱惑和陷阱”之首。董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所以我敢说,假如我们的官员能够成为像娱乐明星样一样的公众人物,整天有“狗仔”跟踪,一旦作了不检点的事,就被暴光出来,并被迫辞职,进而落入犯罪深渊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少。所以,官员公众人物化,对于预防和消除腐败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