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于2008.2.26 《杂文报》
让司法权力长些钙质
游宇明
2008年1月4日,辽宁省西丰县公安局携带公安局立案文书和拘传文书来到北京《法人》杂志编辑部,要求拘传记者朱文卿。 2008年1月1日,《法人》杂志刊登记者朱文娜《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的稿子,这篇2600多字的稿件,内容指涉三部分:一,西丰县政府为修建土特产品贸易中心需拆除该县商人赵俊萍的加油站。因为拆迁的赔偿额度,双方发生了分歧;二,为了打击赵俊萍,相关部门指控赵俊萍偷税、诽谤县领导;三,投资6.5亿元人民币的交易中心,在土地出让金、招投标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西丰县方面认为此报道失实,涉嫌诽谤县委书记张志国,派人来京要求编辑部作出澄清,遭到拒绝,于是,上演了抓人一幕。在报社领导的保护下,朱文卿暂时未被抓走,却不得不四处躲藏。(2008.1.7《新京报》
朱文卿的文章内容是否完全属实,是否涉嫌诽谤,完全应该由法律作出结论,游某不敢妄加评判。法律明确规定诽谤属于自诉罪,即不告诉不处理。既然不告诉不处理,我们的公安机关为何会如此主动地去外地“执法”呢?合理的解释只有一种:县委书记在一个县里权力很大,在这种权力面前,司法权力变成了附庸。
司法权力成为行政权力的附庸,在我们的生活中屡见不鲜。2007年12月25日,绥德职业中学校长高勇为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让助学金在2008年前下发到学生手中,去找县长崔博签字。而县长要去参加一个会议,心急的高勇追着县长并打开车门,希望县长签完字再走,结果给自己惹来麻烦。公安部门以“妨碍公务”为由决定给予高勇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我们再把时间拉前一点。2006年8月15日,重庆市彭水县教委人事科科员秦中飞填了一首名为《沁园春. 彭水》的词,内容为该县几个轰动的社会事件,但熟知彭水官场的人却读到了对县委县政府几个领导的隐喻。第二天晚上,秦中飞被彭水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关押在看守所。10天后,经过数次提审,公安局于9月11日对其正式下发逮捕令。他在被关押了近30天后,才由公安局动员其远房堂兄“取保候审”。其间,公安机关还传讯了接收短信的40多人。县检察院也曾作出对秦中飞的批捕决定。这就是轰动一时的“彭水诗案”。
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各有不同的适用范围,行政权力强调下对上的服从,没有这种服从,上级的决策就不能化为某个系统甚至整个社会的共同行动,其结果必须出现政令不畅、社会发展停滞的现象。而司法权力不看重下对上的服从,只依据法律行事。按法律规定执法就是正确的,违背了法律规定就是不正常的,应该受到追究。而在上述事件中,公安局、检察院这些执法单位只是唯领导权力的马首是瞻,而忘记了法律,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俯首贴面,实在让人深思。
司法权力不能唯法律是从,而不得不屈从党政领导的个人意志,绝对不是司法的幸运,而是司法的悲哀,只能助长少数领导的专横之风和以权谋私行为,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要让司法权力长出硬骨,最根本的是要解除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依附。在现行体制下,司法机关的拨款、干部提拔基本上都掌握在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手里。象检察长之类,固然安排了双重领导机制,当地选出了,还要上级检察院同意。问题是提名权、选举权主要在当地,当地党政主要领导对你不满意,你做侯选人的资格都没有。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依附,说到底是一种下级对上级的人身依附。
当依据体制设计,司法权力敢于向非法干预的行政权力说不的时候,我们的法律才是让人放心的法律,我们的政治也才是真正民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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