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拿官造“文字狱”不当犯罪
看过《闯关东》这部电视剧的人,都不会忘记那个恶霸老财”五爷”。他看上了草台班子演戏的鲜儿,要和她睡觉,鲜儿不从。五爷的马仔便蛮横的说:这是五爷的地盘,不服从五爷还想在这儿混哪。这让我自然联想到近期辽宁省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威胁当地商人赵俊萍时说的话:还想在西丰混,就别跟我谈拆迁补偿。叫嚣将其企业“从西丰地图抹去”,并对当事人非法拘押长达9个月之久。
我无意将我们的县委书记等同于地主老财。但2007年很多事确实让人感到:领导很生气后果很严重。青海一市民因政府未修他们的路,饮酒后到政府门前骂了几句市领导,被警方行政拘留8天;江西丰城市旧城改造,许多与被拆迁人有亲属关系的公职人员被告知:如不在拆迁协议签字,将停发工资,低保户不配合也要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嘉禾强行拆迁的故技又得以重演,还有个校长看不出领导忙闲,追着赶着让县长签字,结果弄了个免职拘留。
自从去年重庆“彭水诗案”开“文字狱”先河之后,接着又出现了山西的“稷山文案”、河南的“孟州书案”、海南的“儋州歌案”、山东的“高堂网案”。与不可一世的“我的地盘我做主”这些领导们不同,西丰的县委书记张志国更是胆大妄为,直接把拘传令发到了天子脚下—北京,要以诽谤罪对记者立案调查。此事网上曝光之后舆论哗然,跟帖数以万计,张书记迫于压力又厚着脸皮派人到报社登门道歉。
查阅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客观要件》中又这么一段解释: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依据这个司法要件,以上官造的多场“文字狱”都是当事人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或歌、或诗、或短信传播出去的,尽管举报的方式有些特别,但并不违法,最终都不构成“诽谤罪”而不了了之。
《刑法》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以三年一下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25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一下有期徒刑。既然以上都是官员滥用公权,使以上事件都构不成“诽谤罪”,那么他们理应承担《刑法》238条的非法拘禁罪和254条的报复陷害罪。
事实让我们看到:重庆的“彭水诗案”当权者被平调了事,山西的“稷山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转到山西有关部门处理,至今没有下文,而河南的“孟州书案”,海南的“儋州歌案”,更没有听到说法。总讲“法律是公正的”,可这些事情上却让民众看到了“刑不上大夫”。“土皇帝”式的县委书记和县长所以敢不断粉墨登场,主要是对制造“文字狱”的官员处理太轻有关。行文至此,想起老人家的话: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当下严重的问题是什么?愚以为是对官员的教育。
通联:黑龙江省龙江县231处(16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