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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哥说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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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火不容应发狠在司法严惩上 龙抬头 日期 2007-12-28 17:57:50
水火不容应发狠在司法严惩上 水火不容一词是因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我党与腐败水火不容,它关系到人心向背,党的生死存亡。” 得以广泛流传认可的。同样按张心阳(杂文报1966期《不民主就是不要命》一文否定句式来理解此意,应该是“不反腐败就是死亡”。这个决心在字面上铿锵有力,振聋发聩。临到实际中一看,很多事在司法惩治上,这个狠劲还远远没有跟上。 最近黑龙江七台河11.27特大矿难责任者最终做了判决。这个判决,我们都知道黑龙江省和有关部门一拖两年多,是在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的责问之下才得以实现的。可省台新闻竟言之凿凿,大言不惭的报:这一重大安全事故判决,体现了我省对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决心,坚决做到“五不放过******”。听听,一拖两年还称“坚决不放过?让我想起一句歇后语:“上坟烧报纸—糊弄鬼呢”。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的一份报告表明,在2006年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629名渎职犯罪嫌疑人中,法院已经作出刑事判决的只有249人。这其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有131人,占判决总数的52.6%;宣告缓刑107人,占判决总数的43%;还有2人判无罪;判处死刑的仅9人,只占判决总数的3.6%。这一数据显示,在已经作出的刑事判决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竟高达95.6%。如此轻判和免刑,黑龙江省对11.27矿难拖着不判不对,可判了跟不判又有什么区别呢? 据(《检察日报》7.27李徽/文)。在2003年至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因职务犯罪的的被告人被判缓刑、甚至免刑。年均缓刑率是51.5%。根据1999年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的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被判缓刑的,如果安排了临时工作,可以按缓刑前基本工资的60%发给生活费,缓刑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缓刑期满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当年新规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这就是说贪官如被抓到,判个缓刑或者免刑,顶个虚罪,最多丢了乌纱帽,但公职和工资还在,不贪白不贪。 最近从《新华网》看到:原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副局长张楚河借分管土地拆迁和规划之机,受贿超过20万元,获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山西阳泉华越机械公司原党委书记冯礼堂利用职务之便,将2171398.75非法占用,判有期徒刑15年,被处罚金30万元。人们不禁要问,张楚河受贿20万,冯礼堂占有公款2百万,既都是赃款为何不悉数没收,只是罚回赃款的1/10。总讲:要依法严惩,决不姑息,看看这些处罚究竟是在严惩,还是在姑息? 对官员的违规犯罪,免刑轻判还表现在很多地方,如非法占地建造豪华衙门,挪用私分专项资金等。给个行政处分,就同蚊子一个吻。水火不容,其实是有条件的,一种是锅里水,锅底火,响水不开,开水不响,水在锅里瞎嚷嚷,就是沸腾出锅外对火也根本构不成威胁。另一种情况是水想不容烈火,自己是不能去的,需要人去操纵。这个消防员我们体制内不少,效果不佳,人民不满意。事实证明,中国想办成任何一件大事,没有广大职工民众的积极热心参与很难成功的。启发激励人民的监管意识,让他们大显身手是最佳选择。
通联:黑龙江省龙江县231处(161100)商世龙,又名:龙抬头 邮箱:longtaitou01@163.com 电话:0452-5821634 8122568 以下引用彭广军在2007-12-29 9:45:54发表的评论: 以下引用柳喜诚在2007-12-28 18:20:51发表的评论: 祝您新年快乐!官官相护应该加上官钱相护,官权相护嘛! 中央如果是水,从北京流到下面也断流了,因为沿途的地皮能吸水的;如果中央是火,那么从北京烧到下面,沿途有雨有雪,还能不熄灭? 问好。 以下引用柳喜诚在2007-12-28 18:20:51发表的评论: 祝龙兄新年快乐!官官相护应该加上官钱相护,官权相护嘛! 司法不独立,这个问题永远解决不了。龙哥自己生闷气有什么用?抱孙子喝酒去!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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