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该如何算(※) 
作者:彭广军 日期:2008-8-29 8:30:22

账该如何算

彭广军

深圳颜先生有辆黑色凌志私家车,车号是粤B/9F957,不过全国还有8辆汽车套用了该车牌,范围涉及广东、海南、湖南、湖北、广西、上海、浙江等7省市。2005年以来,这些套牌车在各地违法100余次,罚单雪片也似的飞向了颜先生。他向交通管理部门“前后申诉、举报150次”,仅邮费就花掉了两千多,偏远地方还得他本人亲自上门去处理交通违法、缴纳罚款,为此非常苦恼。

最近一次交通违法发生在离深圳不远的惠州市,而这些年来颜先生已先后往惠州交管部门邮寄11次举报材料,并亲自前往惠州交管部门申诉,有的罚单已经被成功撤销,但仍有罚单陆续寄来。更让颜先生啼笑皆非的是,在去年328日到44一周时间内,同一号牌的车辆在海南琼海、广西贵港、湖南邵东和常德等地同时违法驾驶,仿佛有穿越时空隧道的特异功能。

由于有一次交通违法未处理,汽车就不能年审,为此颜先生说自己快要疯了。同时提出疑问:难道交警只管开罚单不管车辆真假吗?套牌车违法应当由车主去申诉销案还是应当由交管部门自行核实销案?

当然没人回答他的疑问,于是他委托法律顾问一纸诉状将全国各地交管部门和车辆的共同管理者——公安部告上了法院,认为被告没有起到监督管理作用,将本属于被告的行政确认工作转嫁给了原告,这是具体行政行为的间接侵权。(88《金陵晚报》)

如果颜先生所言不虚,他也实在是冤枉。可是这种“冤枉”随着中国 “汽车社会”的逐渐形成,好像已经不是个别现象。前些日子我一朋友在家待得好好的,突然接到几百里外某城市交警部门寄来的“交通违法告知单”,说他的车子超速了。他想破了脑袋,终于确认自己的车子根本没往那边走动,也没借给别人过……自认倒霉吧,他打长途跟对方商量说我把罚款寄过去行不?对方说:不行。为此他这些天也正在烦恼,既然自己的车子没去过,那超速行为是怎么产生的?更担忧的是,如果被套了牌,自己的麻烦也才刚刚开始呢。

遇到这样的事,难道车主真的只能自认倒霉?当然不能。这就好比有人家里遭了小偷,事主能抓住偷儿当然再好不过,如没抓着就应该及时报案让警察破案。这是警察的职责所系,否则纳税人养这么庞大的国家机器作甚?没抓到或曰没有及时抓到并不代表警察不应该抓小偷,而是警察职责还没履行到位。同样道理,车牌被人盗套,就像歹人冒用他人身份作案,被冒用人也是受害者,警察有义务为其正名,非但不如此,怎么还可以让受害人承担他人非法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车主作为纳税人,已经尽了相应义务,自然应当享有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何况作为汽车这种特殊商品的消费者,他还要额外向管理部门交纳各种税费,即使申请汽车牌照也得向交通管理部门交一定数目费用,不交就拿不到牌号,汽车就不能在道路上行驶。汽车一旦拥有牌号那就像公民拥有身份证号码一样,那是专有的,唯一的,颁发部门理应确保其不被冒用,出现了冒用,也好办,你得负责纠正过来。这对于拥有专门手段和技术力量的交管部门来说,利用手中高度发达的信息网路抓住套牌车应该不会有技术难度。你让车主去“破案”,车主有这个能力吗,即使车主富可敌国有这个经济实力,法律允许他也办一个交警队来管理自己的汽车吗?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国际上通用做法,此类案件还存在着“举证责任倒置”一说。就是说,相对强势、拥有便利技术手段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不要求由原告提供证据。搁到深圳颜先生案子上,既然他提出并有事实证明自己车牌被套牌了,交管部门就应当拿出证据证明被套或者没有被套牌的事实。这不仅是“服务”,而是一种法律义务。所以,按照现代法治观念,颜先生官司胜诉的可能性非常大。

这也是许多人的期待。其实打官司跟做生意一样,只要把账算清楚了,一是一,二是二,根本就不存在扯皮问题。

Re:账该如何算(※)
作者:洛冰心 日期:2008-9-3 8:35:34

洛冰心留言:
  这篇文章已被中华杂文网社会凝思 栏目选用,并被洛冰心推荐为精华日志,望关注!

发表评论:

    昵称:
    密码:
    主页:
    标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