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托,别吓唬人
彭广军
派出所门口拉了条横幅:无证养狗违法。马路十字路口有:行人闯信号违法。在街头巷尾还有乱倒垃圾违法,不参加植树造林违法,在路旁做小买卖违法……我们的生活中,被定性为违法的事情着实还很多,多得稍不留意就违了法。因而我想到了个严肃的问题:对这类违法者将如何惩处?可遗憾的是,这许多“违法”活动并未受到处理。
如果真要用这样的问题去请教有关人员,也许会得到这样的回答:是呀,你是违法了,只是没有被处罚而已。如果是这样,我就更糊涂了,没有被处罚是够不上处罚还是顾不上处罚呢?显然,够不上处罚但又设置了这许多违法条款本身就属多余,顾不上处罚则是行使处罚权的执法者不作为。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法制社会的重要特征。如果不健忘,应该记得我们曾经历过“无法无天”时期。遇有事情不知道该如何处理了,即使采用即兴手段解决之,从而留给人们许多思考。那时候,常常有人感叹苦于无法可依,于是呼吁“立法”,除了大法,一些鸡毛蒜皮的事,本来可以用正常行政管理手段来解决的问题,或者可以用道德约束的事情,都开始“立法”、制定“条例”了,所以有人认为我们国家曾经有过“立法大跃进”阶段。此言不见得全对,但也反映出一些人以为有了法许多问题就迎刃而解的观念,似乎只要有了“法”就可以包打天下了。于是法律制定得越来越多,条例升格为法,规定升格为条例。
诚然,建立健全法律体系,不但应该,而且必须。可是与之相适应的法制土壤并未与不断增多的法律条款同步发展,致使很多法律制定出来就成了一种摆设。就像农民用来吓唬偷嘴鸟雀的稻草人,徒有唬人外表,只有风来时草棍布条挥动一下,风过后还是呆物一具,鸟雀们兴致好了还要将稻草人的头顶当成落脚处。所以,没用时“法”只是一个摆设,需要的时候一些执法者才会将法律当成大棒子,动辄挥舞起这个武器,高叫一声“你违法了”!初时还把人吓得一个激灵,多了,大家也就习以为常。大街行人闯了红灯,警察拦住告知“违法了”。对方心里或许就想,我就违了,你能咋的?能赖就赖了,不能赖至多给你罚二十块钱。这就不能不让人怀疑这“违法”成本太过低廉了。
所以,我以为这法律不能倚多取胜,更不能滥,多了滥了肯定不管用。就像太平天国后期的王,中下级军官只要有钱有关系都可以弄个王爷干干,使得偌大的天京到处是王府,那时金陵大街上的王爷比现在的“总”还多,你说这王做得还有什么味道?
还有一个就是,制定的法律一旦出台,它要约束的对象应当是所有社会成员,而不是其中一部分人。还以交通法为例,是人都不能违反交通信号是个常识,这自然是指所有的人,鸡啊猪啊狗啊闯了信号才拿它们没辙。可是,我们看到的常常是一些特权车辆闪着灯拉着警报一路如无人之境。救灾抢险属于应该,可没事或者为了赶个饭局赶个牌场也要抖抖威风,似乎不抖是件顶顶浪费资源的事情,这“法”的威严何存?老辈跟我说,解放初期小包车进公园,群众会自动立于道旁鼓掌致意,现在有几个不张嘴骂娘的!
不过,现今吓唬人也不一定必须要“法”,“莫须有”或者随便一句什么话就能吓得人家腿软。譬如,深圳罗湖区警察何庆文将南方都市报记者马小六用手铐拷了两个钟头,理由就是“他比较不配合”。
我并不是觉得法律不行,而是发自内心地认为法律真是个好东西。社会成员都守法依法,社会将无比和谐。我只是想说,首先,法律不是用来吓唬人的;其次,强化执法者的守法意识更为急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