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审结,应顾及公众知情渴求
彭广军
去年夏天,南京小伙子彭宇说自己学雷锋做好事扶起了一个倒在地上的老太太 ,并送她到医院。过后不久,老太太却一纸诉状将彭宇告上法庭,说是彭宇撞到了自己,要求他赔偿经济损失13万多元。为此双方舌枪唇剑在法庭上争论激烈,最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通过“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从而,裁定彭宇承担40%的责任,赔偿老太太经济损失4.5万余元。此结果一出,群情哗然,当事双方亦大喊“不服”,于是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双方到底是谁在撒谎、案件审理到底有没有徇私枉法?一时间成了人们极为关注的话题。人们普遍觉得这么简单的一个案子,弄清楚不是十分太难。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院院长公丕祥先生在回答记者时说,在人民法院的积极调解下,彭宇案已经结案,双方都表示满意(大意)。
双方都满意当然是个皆大欢喜的结果,可听到这样的结果,我非但没有半点轻松的感觉,反而疑窦丛生。我想不出多少大道理,只好按照“一根肠子通到底”思维的方式考虑问题。这“调解”到底是啥个调的?一审判彭宇赔偿老太太4万多块钱,除了涉及到责任认定的问题,我想赔偿额太大也是一个问题。那么,通过调解让彭宇少赔一点或者根本不赔吗?一审法院通过“推定”判老太太得到4万多元的赔偿距她的诉讼请求一半都不到,那么通过“调解”让她多得点?我的这种假设虽有可能,但多半只是瞎猜。从一审后双方的态度来看,双方的分歧非常明显,焦点主要集中在是与非的问题上。那么就是说,如果彭宇“是”,他非但一分钱不需要赔偿,而且还有反诉对方损害名誉的权力。如果老太太“是”,彭宇则必须赔偿老太太的损失并受到“千夫所指”。
我对法律方面的事情也不太懂,想必这所谓 “调解”的意思有些接近于民间所说的“和稀泥”,揉揉你再揉揉他,然后双方让步,这就算妥了,只要双方没有分歧,签个字就行。其实这不失为处理纠纷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好法子。可是,彭宇案如果仅仅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双方都满意”了外人倒不好说三道四,问题是,此案连带效应,及引发公众的关注不能不引起重视。
现在网上流传着几句话:到陕西不能说华南虎,在香港不能随便修电脑,在南京不能做好事,在广东不能随便去银行取钱……这“到南京不能做好事”一句,真是南京人的莫大羞辱。名声倒还在其次,因为现在也没多少人真正希罕自己的名声,只不过“十年怕井绳”的心理危害甚大。年初下大雪时,同事的老父亲在公园仰面朝天跌倒动弹不得,立即跑上来两个年轻人嘘寒问暖,但就是君子动口不动手,说只能帮老人联系家人但不敢擅自扶起他。又,离南京不远的扬州,一老太太跌倒在地,有个伙儿赶紧上来扶住,小伙同伴大叫,不能动,小心说是你撞的。小伙子听得此言,犹如抓了一块炭火,赶紧撒手,致使老太太受了二茬苦,重新又跌了一跤,受伤更重了……这虽不能说是彭宇案直接导致的,可谁敢说与之没有关系?可以想见,彭宇案没有结果的结果就是其负面影响波及的范围将越来越广,而且不是短时间可以消除的。法院不但要厘清事实,也要通过判决对社会风气有所引导,有所褒扬,有所示范才好。所以我依然坚持原来的观点,惟有真相可服众!凭现在的刑侦手段,做到这一点应该不是问题。此要求可能又会有人用隐私权一类的说辞来搪塞,但我却以为,彭宇案中的当事人谁也没有权力去玩弄公众的情感。反过来说,如果彭宇案仅仅是一起民事纠纷,记者也不会在全国“两会”上求答于公院长。
即便当事人可以无需因此承担责任,但围绕此案的公务人员是不是涉嫌作伪证,一审法院“推定”判罚是不是有道理,都应该有个说法才好。因为他们的行为,纳税人有权知晓。
此案调解后“双方都满意”了,但此案的影响已经远远超出“民事”的范围,围绕其间的疑问绝不会因为当事人满意而终结。这样“不了了之”的结果,公众不满意,社会良知也不会满意,从公民应当享有的知情权而言,同样不能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