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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广军 发表于 2006-9-7 14:11:42 |
[老彭杂咀二]
责任如此倒置
今夏去乌鲁木齐住旅馆,看见门后贴有当地派出所的“安民告示”,大意是:贵重物品、现金必须存放到总台,否则发生财物被盗案件,将对责任人给予处罚云云。
看过以后,我就一直在想,这“责任人”是谁?小偷?能处罚到小偷时案也自然破了。责任人是派出所?派出所的人都是人尖子,岂有伸出舌头给人咬的道理,再说从古至今又有几人当真发过“罪己诏”。责任在酒店?似有道理,那这告示应当贴在酒店总经理办公室才对呀。那么,这告而示之的对象分明是住店客人。
这就有些难以理解,丢了东西已经够倒霉了,居然成了要被处罚的责任人,你说冤不冤?照理论上说,一个纳税人,应该受到赖纳税人养活的派出所的保护;作为酒店,保护住店客人财产人身安全更是义务。
好比说,我们节衣缩食喂养一条看家犬,家里被偷了,犬不自责,反过来还埋怨主人不把财物放好招来了小偷,使家里发案率提高从而影响了安定团结的和谐局面,因此要受到“处罚”!这到哪里说理去。
(200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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