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正义”谋杀公正
□/徐强
张乖崖为崇阳令,一吏自库中出,视其鬓旁巾下有一钱,诘之,乃库中钱也。乖崖命杖之,吏勃然曰:“一钱何足道,乃杖我耶?尔能杖我,不能斩我也!”乖崖援笔判曰:“一日一钱,千日一千,绳锯木断,水滴石穿。”自仗剑,下阶斩其首,申台府自劾。崇阳人至今传之。(罗大经《鹤林玉露》)
【蠹鱼案】张咏号“乖崖”,与赵普、寇准等并称北宋名臣,《宋史》卷293有传。宋真宗曾对张咏说:“得卿在蜀,朕无西顾之忧矣。”可见皇帝对他是很器重的。史书上说他“少学击剑,慷慨好大言”,“刚方自任,为治尚严猛”。“一钱斩吏”的故事,是对这几句评价的最好诠释。张咏的判词听起来确实很“慷慨”,大义凛然;他没有经过任何司法程序就把库吏正法了,确实是“刚方自任”,“严猛”之至;他亲自用剑砍下了库吏的脑袋,也确实让人领教了他的剑术。以今天的眼光来看,张咏的所言所行,完全有悖于法治精神。富勒(Fuller)在《法律的道德性》中列举了八种“造法失败”的形式,其中之一就是不按既定的条文执行法律。库吏偷了一文钱,应当按照偷了一文钱的事实定罪,张咏却据此推测,以“千日一千”的虚拟事实判处库吏死刑。执法者无视法律,随意根据个人喜好治人以罪,法律的公信力也就丧失了。更为严重的是,张咏的言行表面上体现了一种疾恶如仇的精神,因而赢得了广泛的赞誉,殊不知正是这种道德上的“正义”,谋杀了法律的公正。张咏式的“名臣”深受器重,法治是没有什么希望的。
罗大经《鹤林玉露》,中华书局,1983年8月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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