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物业税不会取消土地出让金。”最近一段时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土资源部官员在多个场合不约而同对此作出澄清。他们明确表示:正在推进的物业税改革,不会将土地出让金并入其中;房地产开发商取得土地,仍需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同时在转让和保有环节同时征收物业税
本来专家们提出的改革的初衷是:我国物业税制度的思路是将现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者每年缴纳的物业税。上述税费现在有许多是一次性缴纳,如土地增值税及土地出让金。由于物业税把一次性缴纳的大部分房地产税费转化为在房产保有阶段分年收取,住宅的大部分房地产税费可分70年缴纳,即占住宅建设成本5成的房地产税费在购买时只需缴纳1/70,并统一内外税制,取消房地产使用环节的各种收费,实现税不重征。物业税实行按年计税、分两次缴纳的方式,并在物业税开征的初期,减免税的范围可适当放宽,法定的人均免税面积可定为25平米,这样包括农村在内的大多数居住用房可以不必承当物业税的负担,而且只保留对公共设施、军事部门、行政机关等用房用地的免税。
按原政策的理解等于把土地使用费等分期付款,这样的物业税倒是人民期待的,可现在官方已经明确声明仍需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所谓的物业税是在你仍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基础上一年大概按房屋总价的0.8%的比例来征收物业税,该减的负担一点没减,又等于再分期付款供一套房子的钱,就拿深圳来说,房价狂涨至今,很少有百万以下的房子,这样每年按百万计,你需要缴纳8000元的物业税。这样究竟是减轻了人民负担,还是增加了人民负担,一眼可望出。
土地出让金被称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属预算外收入。1993年的分税制改革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情况是30%上交国家,70%留在地方;1993年的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把土地出让金全部划归地方政府。这给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留下了巨大的操作空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不久前的一份调研报告称,在一些地方政府,土地直接税收及城市扩张带来的间接税收占地方预算内收入的40%,而土地出让金净收入占政府预算外收入的60%以上。 那么我请问一下,地方政府在如此依赖房地产税收情况下,凭什么会损失这部分的收入?
深圳市2007年6月28日首次出让居住用地,位于保税区B105-100宗地,过激烈竞争,天健地产出价1.66亿元将该地块收入囊中。 此地块的1.66亿元与12560平米,楼面价按建筑面积分摊已达1。32万元/平米,这样的地价,不卖2万元/平米以上给百姓,成吗? 而据新浪新闻报道:2007年6月21日,上海杨浦区的新江湾城D1地块上演了一场身价“火箭”秀。短短6分钟竞拍,面积不足5.93万平方米的地块,从底价5.16亿元急蹿至12.6亿元成交。按容积率1.7折算下来,单是楼面地价就已达到每平方米12509元,与其周边在售新房的成交价已十分接近。7个月前,同是新江湾城地块,楼面地价每平方米6677元已是“天价”,而如今,“天价”在200来天里再暴涨87%!
这种地价赶超房价,难道不是楼价高居不下的真正原因?